(2016)冀1127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野某、王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野某,王某,路某,张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7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野某,打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景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打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景县看守所。被告人路某,打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景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打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景县看守所。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6)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野某、王某、路某、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王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野某、王某、路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野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腾讯即时通讯软件建立名为“小视频总群”的QQ群,并先后伙同被告人王某、路某、张迪(另案处理)、张某向群内发布淫秽视频供群内成员观看。被告人野某在“小视频总群”中发布淫秽视频139部,收取观看费40元。被告人王某发布淫秽视频46部,收取观看费12元.被告人路某发布淫秽视频12部。被告人张某发布淫秽视频6部。案发后,被告人路某于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2016年4月11日分别向景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野某、王某、路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野某、王某、路某、张某的供述与辩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景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景公鉴字(2016)001号)、野某银行卡提取现金交易记录截图、“小视频总群”的QQ群截图、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信、抓获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野某、王某、路某、张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网上发布淫秽视频,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野某、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张某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路某、张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制度,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交纳)三、被告人路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交纳)四、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交纳)五、追缴被告人野某非法所得40元、被告人王某非法所得12元,上缴国库(已追缴)。六、作案工具野某的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王某的银色苹果6手机一部、路某的三星A700土豪金色手机一部、张某的黑色三星手机一部,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景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爱民审判员 乜凤凯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