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执6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庆武与宋如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65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某在中国银行泗水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某在中国银行泗水支行231225878040号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士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