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1364号原告: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2巷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68343401M。法定代表人:张春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锋、邓泽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林。原告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施黔龙地产公司)与被告陈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恩施黔龙地产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由行使处分权,且不损害公共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交纳64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40元,由原告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韶华审判员 谭淑琼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