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工人,住祁阳县八宝镇。被执行人:陶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祁阳县凤凰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祁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陶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某某履行给付义务5590.82元,但被执行人陶某某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陶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5640.82元至祁阳县人民法院收费处标的款专户。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柳 林审 判 员 王德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