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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4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裘裴娜与魏耀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裘裴娜,魏耀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48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裘裴娜,女,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耀华,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上诉人裘裴娜因与被上诉人魏耀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裘裴娜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裘裴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裘裴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上诉人裘裴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洪代理审判员 陈 霞代理审判员 赵 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