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4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孙学平与潘元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平,潘元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484-2号申请执行人孙学平,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潘元刚,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孙学平与被执行人潘元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1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1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280元,由被执行人潘元刚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顺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