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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夏成运与北京天地和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成运,北京天地和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943号原告:夏成运。被告:北京天地和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成运诉被告北京天地和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成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夏成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成运承担。审 判 长  朱战生代理审判员  石 庆人民陪审员  刘槐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