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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潘发根与严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发根,严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877号原告:潘发根。被告:严小成。原告潘发根与被告严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潘发根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发根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发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发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利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渊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