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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申请执行张德成、张喜军、张德胜、陈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张德成,张喜军,张德胜,陈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负责人栾振平,行长。被执行人张德成,男。被执行人张喜军,男。被执行人张德胜,男。被执行人陈军平,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德成、张喜军、张德胜、陈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德成、张喜军、张德胜、陈军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德成、张喜军、张德胜、陈军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张德成、张喜军、张德胜、陈军平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已明确表示等张德成、张喜军、张德胜、陈军平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德成、张喜军、张德胜、陈军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张德成、张喜军、张德胜、陈军平新的线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孙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