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民初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冯永明与冯天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明,冯天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134号之一原告冯永明,男,汉族,住高州市。被告冯天进,男,汉族,住高州市沙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永明诉被告冯天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永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冯永明负担。审 判 长 陈庆华人民陪审员 吴鸿飞人民陪审员 赖炎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飘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