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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7234-17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到喜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到喜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7234-17241号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253053C。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到喜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59000961。法定代表人周倩杰。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到喜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八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八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八案共计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