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贞龙与蒋文威、吴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贞龙,蒋文威,吴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初字第804号原告李贞龙,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蒋文威,男,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现羁押于长汀看守所。被告:吴瑛,女,196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李贞龙与被告蒋文威、吴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贞龙、被告蒋文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贞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蒋文威、吴瑛在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的利息,及支付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的利息;2、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蒋文威、吴瑛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4日,蒋文威、吴瑛向李贞龙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在2013年8月27日归还2万元,2013年9月27日归还3万元,并由蒋文威、吴瑛出具了借条交由李贞龙收执。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要,蒋文威、吴瑛未按约定返还借款。蒋文威辩称,蒋文威、吴瑛向李贞龙借款50000元后,已先后向李贞龙归还了借款30000元,仅欠借款20000元还未归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蒋文威与吴瑛于2013年7月24日共同向李贞龙借款50000元,借款后双方共同出具借条一张交由李贞龙收执,借条中约定蒋文威与吴瑛应于2013年8月27日归还李贞龙借款20000元,应于2013年9月27日归还李贞龙借款30000元,借条未约定利息事项。后经李贞龙催收蒋文威未归还借款,为此李贞龙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蒋文威、吴瑛向李贞龙的借款到期后应当及时归还借款,蒋文威、吴瑛未如期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蒋文威、吴瑛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蒋文威辩称,已经向李贞龙归还了借款30000元,尚欠借款20000元未归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李贞龙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吴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蒋文威、吴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李贞龙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及支付以借款本金30000为基数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25元,减半收取598.13元,由蒋文威、吴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映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璐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