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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宗爱与陈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爱,陈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陈宗爱被执行人陈发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宗爱与被执行人陈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6月12日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陈发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46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00元及本案执行费6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发祥偿还了借款89900元,执行担保人张振虎偿还了借款10000元。尚欠部分暂无能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保业审判员  李庆安审判员  白向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喜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