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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执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合肥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马鞍山盛德护栏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马鞍山盛德护栏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字第251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建青,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盛德护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思发,该××总经理。蜀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皖0104民初318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运费6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868元(计算至2016年9月22日)、案件受理费1057.5元、执行费92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鞍山盛德护栏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845.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鞍山盛德护栏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70845.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鞍山盛德护栏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为70845.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