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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史玉平与张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玉平,张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史玉平,女。被执行人张睿,男。本院在执行史玉平与张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睿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系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张睿8×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宁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