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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卡与黄永宣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卡,黄永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李卡,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黄永宣,女,1975年4月4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李卡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621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67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21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621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黄昭铭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宁向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