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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刑初44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群众,无职业。1979年11月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981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6]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红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酒后在本市南开区嘉陵道与沱江路交口附近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对民警处置不满而殴打民警高某某、安某二人,后被传讯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民警高某某、安某二人伤情均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民警高某某、安某陈述及证人赵一×、赵二×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指控李××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酒后骑行自行车在本市南开区嘉陵道与沱江路交口附近与骑行电动车的赵一×某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嘉陵道派出所民警高某某、安某到现场处置纠纷,被告人李××对民警处置不满而殴打民警高某某、安某二人,后被传讯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民警高某某双侧肢体损伤的医学诊断属轻微伤、安某头外伤、右上肢及胸部外伤的医学诊断均属轻微伤。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李××的家属给予公安民警适当补偿。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证实案件来源及传讯被告人的事实。二、民警高某某、安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妨害公务的事实和经过。三、证人证言1、证人赵一×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李××发生纠纷后,公安警员到现场后,李××妨害公安警员执行公务。2、证人赵二×的证言,证实其接到其夫赵一×某与他人发生纠纷的电话后,赶到现场,看到李××妨害公安警员执行公务的事实及经过。四、民警高某某、安某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警员的伤情程度。五、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李××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的事实及经过。六、被告人李××的身份证明及供述,其供认妨害民警执行公务。以上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暴力的方法阻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焦光旭人民陪审员  冯桂友人民陪审员  陈晓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茜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