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4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市伟创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市伟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268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高新技术产业B一5一3地块。法定代表人:章建军。被执行人洛阳市伟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路22号。法定代表人:郭庆红。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呈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洛阳市伟创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市伟创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洛阳市伟创商贸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268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