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0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袁丽与九江绿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丽,九江绿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袁丽,女,28岁,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址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九江绿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世仁。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袁丽申请九江绿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国内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九江绿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袁丽案款14063.61元,承担执行费110.9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4063.61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九江绿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兰审判员  蔡振霄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乐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