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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改红与张常青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改红,张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456号申请执行人王改红,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淇××××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常青,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淇××××中医诊所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王改红申请执行张常青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常青已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