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改红与张常青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改红,张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456号申请执行人王改红,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淇××××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常青,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淇××××中医诊所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王改红申请执行张常青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常青已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