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1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郑金明诉被告周志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明,周志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1民初255号原告郑金明,男,1970年6月18日生,定襄县人。被告周志有,男,1985年1月29日生,定襄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明诉被告周志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金明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缴纳150元。审判长 胡凤香审判员 刘燕云审判员 韩莉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