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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1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郑金明诉被告周志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明,周志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1民初255号原告郑金明,男,1970年6月18日生,定襄县人。被告周志有,男,1985年1月29日生,定襄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明诉被告周志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金明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缴纳150元。审判长  胡凤香审判员  刘燕云审判员  韩莉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