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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芦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芦民初149号原告:张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