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芦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芦民初149号原告:张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