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楚峰公路养护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楚峰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荆门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楚峰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前峰,总经理。被执行人荆门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克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楚峰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荆门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荆门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