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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腾祥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腾祥干混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腾祥干混砂浆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哈尔滨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二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腾祥干混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1227元,未执行标的为1212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龙审判员  孟祥飞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