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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民终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赵某、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民终1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1980年3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青,系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610551836。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双玲,系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183769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男,1977年8月4日生,汉族,系水城县妇联工勤人员,住贵州省水城县,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及陈述,一审判决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元军审判员  朱会峰审判员  马功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