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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陈小华与陈树、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华,陈树,蒋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湘0112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华,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陈树,男,汉族,1980年12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蒋冬梅,女,汉族,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陈小华与被执行人陈树、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089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陈树、蒋冬梅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树、蒋冬梅银行存款9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