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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3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杨宝印与刘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印,刘志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3930号原告:杨宝印,农民。被告:刘志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印与被告刘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宝印负担。审判员  丁立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