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3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杨宝印与刘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印,刘志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3930号原告:杨宝印,农民。被告:刘志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印与被告刘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宝印负担。审判员 丁立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