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郑某诈骗罪2016刑初133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13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户籍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胡礼平,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6]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胡礼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向被害人刘某虚构自己是香港籍演员关某,有能力以低价购买演唱会的门票。刘某遂于2016年3月7日至11日期间,在本市天河区瘦狗岭路×号某大学华文学院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24次向郑某微信账户内转入人民币共计29500元,用于购买59张2016年3月12日-14日深圳市Bigbang的演唱会门票。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郑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提请法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唯辩称:一、被告人郑某是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二、被告人郑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向被害人刘某虚构自己是香港籍演员关某,有能力以低价购买演唱会的门票。刘某遂于2016年3月7日至11日期间,在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号某大学华文学院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24次向郑某的微信账户内转入人民币共计29500元,用于购买59张2016年3月12日-14日深圳市Bigbang的演唱会门票。被告人郑某收取上述款项后没有为被害人刘某购买演唱会门票,仅于案发前退还了被害人刘某人民币839元。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郑某被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刘某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28700元,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郑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刘某的报案陈述及其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表,光盘,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结果照片,谅解书、收条,身份材料,以及被告人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君人民陪审员 钟 骅人民陪审员 杨 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区倩慧戴凡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