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恢3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黄万华申请恢复执行邱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万华,邱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恢3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万华,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委托代理人:谢强,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邱骥,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万华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邱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邱骥工资收入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另通过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邱骥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黄万华表示:被执行人邱骥已转账支付200元,现将其工资收入账户余额划拨后,同意解除账户冻结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9月5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邱骥工资账户余额2833.96元,后于2016年9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黄万华发放。本案尚有本案尚有借款30466.04元、案件受理费658元未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黄万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世忠审 判 员 钟 山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