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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执恢2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卫红、邹群辉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德双,陈礼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恢232-1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向集,局长。被执行人易德双,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陈礼燕,女,汉族,农村居民,系易德双之妻。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易德双、陈礼燕社会抚养费一案,该案现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湘(毛)计生证字【2010】第46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智毓审判员  杨烈辉审判员  周艺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彩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