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6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龚多与王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多,王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3民初6903号原告:龚多,女,1987年8月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清。被告:王姗,女,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龚多与被告王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姗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35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5年12月7日,被告以暂时没钱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借现金2100元整,同年12月14日又以暂时没现金手机欠费为由向原告借款100元,2015年12月31日又借1000元,2016年1月1日,又向原告借款8550元。至此,原告觉得借款金额较大,要求被告向出具了11750元借条一份。再后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500元和100元,后来的借款未列入借条中。上述款项大多以支付宝转款方式转于被告。原告多次催要欠款不还,诉于法院。被告王姗未提出答辩意见。本案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被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原告借现金2100元整,同年12月14日又向原告借款100元,2015年12月31日又借1000元,2016年1月1日,又向原告借款855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龚多11750元(壹万壹仟柒佰伍拾元整),尽快归还,以此为据。王姗。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500元和100元,双方在手机通话中均对借款数额予以确认。上述款项大多以支付宝转款方式转于被告。后原告催要欠款未还,诉于法院。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在原告催要的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55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多支付欠款13550元。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被告王姗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书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