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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执339号马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33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本院受理马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于2016年9月16日所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马某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给付申请人执行标的款10000元,下余2700元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自愿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 征执行员 吴斯平执行员 纪晓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寇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