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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彦林与安达市青肯泡水库管理站、第三人安达市青肯泡乡革命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林,安达市青肯泡水库管理站,安达市青肯泡乡革命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554号原告:刘彦林,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娟,黑龙江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达市青肯泡水库管理站,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万兆宝,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丙祥,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亨享,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第三人:安达市青肯泡乡革命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唐万富,主任。原告刘彦林与被告安达市青肯泡水库管理站、第三人安达市青肯泡乡革命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彦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2.要求被告赔偿被积水淹死的树木等损失共计119,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从2003年春季开始,为完成上级退耕还林造林任务,按照乡村两级的要求开展植树造林64亩,并取得林权证。原告依法承包的土地有承包合同,原告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05年6月份,被告擅自违法越境修建拦水堤坝,2011年夏季,被告将原告承包的林地、耕地等围堵不留排水通道,2013年7月被告将原告林地耕地的排水通道堵死,将大部分树林和庄稼淹死。2015年7月16日经核查,淹死杨树1190棵。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为119,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案诉争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原、被告及第三人对此均有争议,原告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彦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胜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