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1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某裕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致裕李某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21刑初32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致裕李某裕,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灵山县。因构成故意伤害,于2016年6月28日被灵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黄翠英,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6)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致裕李某裕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致裕李某裕及其辩护人黄翠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李致裕李某裕因认为被害人黎某3拔掉其种植的速生桉树苗而不赔偿,在灵山县那隆镇尤甘村委会九队木棉塘村村民李致通在建的住宅处与被害人黎某3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致裕李某裕从地上捡起一根树杆朝被害人黎某3左大腿打去,被害人黎某3用左手抵挡时被打中左手,导致被害人黎某3左手第4、5指骨近节骨折。被害人黎某3受伤后到灵山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黎某3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致裕李某裕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当天18时许,被告人李致裕李某裕因伤害他人在其住宅处被灵山县公安局那隆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另查明,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李致裕李某裕赔偿了被害人黎某3的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黎某3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致裕李某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员基本信息、灵山县中医医院伤情简介、灵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黎某1、黎某2、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说明、被害人黎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说明、被告人李致裕李某裕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作案工具照片、灵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灵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灵)公(刑)鉴(法临)字(2016)1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致裕李某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成立。被告人李致裕李某裕持械伤人,应对其从严惩处。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可对被告人李致裕李某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致裕李某裕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黎某3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致裕李某裕归案后至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致裕李某裕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致裕李某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致裕李某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致裕李某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梁 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基祥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appoint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