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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9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玉宝、钱志奇与乌云巴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宝,钱志奇,乌云巴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9民初367号原告:张玉宝,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委托代理人:钱志奇,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原告:钱志奇,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告:乌云巴图,男,1959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宝、钱志奇诉被告乌云巴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宝、钱志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元,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为180元,由原告张玉宝、钱志奇共同承担。审判员  朝鲁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矫伊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