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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房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2324号原告房某,女,1990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苗爱良,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92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房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房某承担。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