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房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2324号原告房某,女,1990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苗爱良,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92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房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房某承担。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