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4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涛与被告泰安鲁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安鲁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涛,泰安鲁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安鲁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565号原告:安涛,男,1973年12月11日生,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兴,新泰新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安鲁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被告:泰安鲁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勇,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涛与被告泰安鲁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安鲁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安涛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涛负担。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