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赖桂秀、薛春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赖桂秀,薛春树,林允湖,朱细莲,范大吕,王秋月,陈碧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7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负责人丛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裘玉江、叶嘉媛(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桂秀。被执行人薛春树。被执行人林允湖。被执行人朱细莲。被执行人范大吕。被执行人王秋月。被执行人陈碧贞。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被执行人范大吕、王秋月、林允湖、朱细莲、赖桂秀、薛春树、陈碧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3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817457.24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案件在诉讼保全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秋月、范大吕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白马尊邸西49号的房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范大吕、王秋月、林允湖、朱细莲、赖桂秀、薛春树、陈碧贞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限公司杭州分行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273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燕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