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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黄骅市六通运输队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黄骅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六通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黄骅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3247号原告:黄骅市六通运输队。法定代表人:陈俊岭,职务:经理。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迎宾大街。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凤(该单位员工),女,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河北省遵化市遵化镇北关居委会文化北路**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黄骅支公司。负责人:于立峰,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勇,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骅市六通运输队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黄骅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黄骅市六通运输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骅市六通运输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00.00元,减半收取计4100.00元,由黄骅市六通运输队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靖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