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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程玉珠与管学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珠,管学运,田爱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073号原告:程玉珠,男,194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胜才,梁山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管学运,男,194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第三人:田爱华,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珠诉被告管学运及第三人田爱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程玉珠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珠撤诉。审判员  孙长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子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