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25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裁定判决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5民初464号原告:于某,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于某负担。审判员 杨 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海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