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5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裁定判决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5民初464号原告:于某,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于某负担。审判员 杨 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海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