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字第3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秀花与被执行人青岛秀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秀花,青岛秀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字第3526号申请执行人:柴秀花,女,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秀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彩芹,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柴秀花与被执行人青岛秀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15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2266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15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生宝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