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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安海军与刘长江、刘艳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海军,刘长江,刘艳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4021号原告安海军,男,汉族,1978年1月7日出生,住任丘市。被告刘长江,男,汉族,1982年5月16日出生,住任丘市。被告刘艳卿,男,汉族,1981年8月6日出生,住任丘市。原告安海军诉被告刘长江、刘艳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海军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海军承担。审判员  崔彦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