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安海军与刘长江、刘艳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海军,刘长江,刘艳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4021号原告安海军,男,汉族,1978年1月7日出生,住任丘市。被告刘长江,男,汉族,1982年5月16日出生,住任丘市。被告刘艳卿,男,汉族,1981年8月6日出生,住任丘市。原告安海军诉被告刘长江、刘艳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海军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海军承担。审判员 崔彦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