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30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龚奕桂与广西平乐坤美花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奕桂,广西平乐坤美花木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0民初995号原告:龚奕桂,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委托代理人:李新金,平乐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平乐坤美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乐县同安镇旺塘村委大山根村。法定代表人:刘捷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奕桂与被告广西平乐坤美花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完偿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奕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龚奕桂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家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