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0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卢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0701号之一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冯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松,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棋,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露,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卢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利萍人民陪审员 罗玉萍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文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