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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蓝帜(南京)工具有限公司与湖北万树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帜(南京)工具有限公司,湖北万树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1民初934号原告:蓝帜(南京)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LESSANDROSILVIOTELESIO,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万树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鞭,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蓝帜(南京)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万树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帜(南京)工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宏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