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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终3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刘玉芝、纪法侠等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芝,纪法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394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玉芝。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纪法侠。上诉人刘玉芝、纪法侠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2民初2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刘玉芝、纪法侠上诉称,上诉人与赵书英夫妇建立遗赠抚养关系时,实际上赵书英夫妇已将2.6亩家庭承包地进行了转让流转,上诉人作为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该地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应归上诉人所有。据此,上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依法受理。本院认为:二上诉人认为其与赵书英夫妇建立了遗赠抚养关系,通过遗赠抚养协议,二上诉人已经取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该地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应归上诉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本案中,二上诉人主张已经取得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由缺乏法律依据,二上诉人无权要求被起诉人返还土地补偿还款,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上诉人所述,赵书英夫妇分别于2008年和2012年亡故,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况且赵书英夫妇亡故发生于承包地征收补偿之前,2015年因征用2.6亩承包地而获得的补偿款不应作为被遗赠财产,上诉人主张的土地补偿款应归其所有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张洪明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呼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