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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民初17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万琼与姚春华、李汶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姚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1788号之二原告:黄某。被告:姚某。被告:李某。原告黄某与被告姚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