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民初17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万琼与姚春华、李汶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姚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1788号之二原告:黄某。被告:姚某。被告:李某。原告黄某与被告姚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