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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剑文与王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文,王永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4民初1048号原告:李剑文,男。被告:王永昌,男。李剑文与王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剑文、被告王永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剑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3日,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万元,承诺3个月内归还,原告通过信用社给被告汇款3万元,逾期后被告未归还。2016年7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8月底归还1万元,下剩2万元分期归还,最迟10月底还清”。到8月底被告未给付1万元,且手机停机失去联系,原告遂提起诉讼。王永昌承认李剑文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王永昌归还李剑文借款3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王永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