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民初3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996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某,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符广领 微信公众号“”